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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喀则2人被判……
  发布时间:2023-10-09 15:38:26 打印 字号: | |

近日,拉孜县人民法院连堂审理并判决2起危险驾驶罪案件,来自拉孜县人民政府后勤服务中心的15名驾驶员和查务乡15名农牧民群众受邀旁听庭审。

【基本案情】

01

1.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。2023年8月某日,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撞倒路灯被群众举报后被执勤民警查获,其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17.17mg/100ml。

02

2.边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。2023年6月某日,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警务站巡逻民警查获,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84.15mg/100ml。


【法院判决】

1.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。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

2.边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。法院判决被告人边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

【当庭释法】

两起案件庭审结束后,法官向旁听人员讲解有关法规,对被告人犯罪原因进行深刻分析,当庭开展“以案释法”“以案示警”,增强司法案例的警示引导作用,教育相关人员积极遵守交通法规,杜绝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。

【适用法条】
01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条、第七十三条第一款、第三款;

02

《最高人民法院 最高人民检察院 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一条、第四条;

03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。



 
来源:云端珠峰
责任编辑:索朗加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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