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拉孜县人民法院连堂审理并判决2起危险驾驶罪案件,来自拉孜县人民政府后勤服务中心的15名驾驶员和查务乡15名农牧民群众受邀旁听庭审。
1.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。2023年8月某日,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撞倒路灯被群众举报后被执勤民警查获,其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17.17mg/100ml。
2.边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。2023年6月某日,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警务站巡逻民警查获,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84.15mg/100ml。
1.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。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
2.边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。法院判决被告人边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
两起案件庭审结束后,法官向旁听人员讲解有关法规,对被告人犯罪原因进行深刻分析,当庭开展“以案释法”“以案示警”,增强司法案例的警示引导作用,教育相关人员积极遵守交通法规,杜绝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条、第七十三条第一款、第三款;
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一条、第四条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。